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广东省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 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上一篇: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下一篇: 江苏省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