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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国家企业政策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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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主要以军转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 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须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转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转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 按军转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 考核排名是军转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 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按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转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转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省军转办组织入围省直机关安置的军转干部与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按照重点安置对象和一般安置对象分别召开:

(一)重点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在征求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个人意愿、能力专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接收单位与重点安置对象召开双向选择会。

(二)一般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结束后,集中其他军转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组织军转干部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同),并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九条 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转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条 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意见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结束后,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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