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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企业政策信息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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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贵州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明确如下: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军龄赋分

服役10年(含)以内的,每年计1分;服役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计2分。

(二)职务赋分

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8分、正营职计9分,副团职计11分、正团职计12分。

技术14级计4分、技术13级计5分、技术12级计6分,技术11级计8分、技术10级计9分,技术9级计11分、技术8级计12分、技术7级中职计13分、技术7级高职计15分。

(三)任职年限赋分

转业时,任现职(级)满3年的计1分,从第4年起,每年计0.5分。

(四)学历(学位)赋分

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本科计3分、研究生计5分、硕士计5分、博士计8分。

(五)奖励赋分

荣获荣誉称号的1次计30分,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20分,荣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荣立三等功的1次计3分;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平时相应奖励的2倍赋分。

(六)惩戒赋分

受行政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计-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级)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计-10分,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8分,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计-6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4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1次计-2分。

(七)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不含)以内的,每年计0.5分;10年以上的,前10年共计6分,从第11年开始,每增加1年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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