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团基层组织,街道(社区)、乡镇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实填报就业情况。如不履行登记,影响退役金发放和其他服务工作的,由个人负责。发生违反规定领取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并上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变动情况,对本地区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管理服务体系与职能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人事部门)、军转干部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和服务的政策、规定及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并制定安置计划。
(三)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审核、预算、申报和调整等工作;审核并申报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
(四)协调指导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监督、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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