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依法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当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依据《山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有关税收的管理办法》(晋军转联字〔2003〕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3〕27号﹚执行。
七、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意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针对性,实用性。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并制定就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本人特长及培训意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了解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改革发展的形势,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情况,掌握市场就业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按不低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八、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等协助就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由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代发银行划拨个人。抚恤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遗属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根据晋编字〔2001〕46号文件精神,我省成立山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各市要按照中央关于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体系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设立安置管理工作机构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发放管理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原标题:山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意见,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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