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次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省直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2〕28号)的规定,统一参加省直管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自主择业军转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在发放退役金时代扣缴纳。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又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所需医疗保障经费的核定、统计、预(决)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划拨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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