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常识

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2015-03-1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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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发人”常见错误。按照规定,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一是当有没有。上行文要求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下行文一般不标识签发人)。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很多报省体育局的“请示”、“报告”没有签发人,这是不规范的。二是签发人不正确。“主要负责人”的含义,国办有个解释,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各直属单位上报省体育局的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因出访、健康等原因,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不是分管负责人)签发。个别单位请示件签发人是分管同志,这是不对的。三是字体使用不正确。公文格式要求,“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四是签发人标注位置易出错。特别是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时,要求是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每行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签发人”标注在第一行(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四)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公文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常见错误主要有: 一是要素不全。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缺一不可,特别要注意不能缺少发文机关。在使用“报告”文种时,遇到比较多的问题是“某某中心关于某某事项的情况报告”,应该用“某某中心关于某某事项情况的报告”。二是表述不清楚。例如:某中心更换设备需要申请经费,给省体育局打了个请示,标题是“某某中心关于更换某种设备的请示”,这是不对的,应该是“某某中心关于更换某种设备所需经费的请示”;再比如,某某中心就某事提出意见请省体育局批复,经局里研究同意某中心的请示,这时有职能处室代省体育局起草批复时,标题用“省体育局关于某事(某意见)的批复”,这也是不对的,应该是“省体育局关于同意某事(某意见)的批复”。三是编排不当。要求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注意字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注意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折行时词组不能拆开,以防止引起歧义;标题中的“的”字不能与文种单独排行,如“的请示”、“的通知”不能单独排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原来下发文机关一般单独一行,新的格式没有作明确规定)。四是标题中书名号使用错误。根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本次新格式未作明确要求,建议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实际公文制作中,与该规定相违背的标题却屡见不鲜。有的不该用的却用了。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某某局关于向某某同志学习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市体育局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此处的“意见”、“决定”“办法”都不是法规、规章,因此不可用书名号,可分别改写为“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某某局关于向某某同志学习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市体育局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的该用的却不用或用错了。如“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此处“规定”属于规章类,故应用书名号标注,可改写为“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主送单位常见错误。除命令和令、通告、公告、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也就是抬头),并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一是上行文只能标注一个主送机关(个别情况如抬头“省委、省政府”除外),给省体育局报文不能写给处室(如果省体育局内设机构如办公室、人事处等可以自行处置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有关内设机构行文,但应当使用“函”);二是排序和顿号、逗号常用错。下行文可以有多个主送单位,排列顺序遵循“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原则;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主送单位之间用逗号隔开,同一系统、同一级别的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隔开。如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抬头写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体育局发文顺序是“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而如果省体育局发文抬头写成“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就是不正确的。三是编排不正确。要求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的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这方面大家要注意。

(六)结构层次及其字体、标点符号使用常见错误。一是结构层次表示错误。一般而言,结构层次序数分“一、”、“(一)”、“1.”、“(1)”四个层次。比较常见的错误是没有严格按照层次表示方法表示,有的第一层用了第二层或第三、四层的表示方法,有的是从第一层表示就直到第三或第四层表示。通常,只有两个层次时,可分别用“一、”“1.”标识(数字序号后用小圆号“.”而不能用顿号“、”,如“1.”而不是“1、”),“(一)”和“(1)”括号外面不带标点符号。在一段文字内部常使用“ 一是、二是、三是……”或“首先、其次、第三……”等。二是字体使用不当。标准规定,一般第一层用是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这方面,大家要注意。三是标点使用不规范。标准规定,公文中第一层次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一般单独成行),第二层次以下的标题后均应加标点符号(一般不单独成行)。经常见到要么都不加标点符号,要么全加标点符号,这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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