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文拟制常见错误剖析
公文拟制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问题不知如何处置,甚至出现了许多“习惯性错误”。这里,梳理归纳了公文拟制中最常见、易忽略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剖析,有些内容是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的重复和强调,目的是进一步引起大家注意,避免再犯此类错误。
(一)违反行文规则。公文是有一套严格的行文规则的。我们日常遇到的问题主要五个方面:一是直接报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按照规定,除局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少数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涉外事件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单位认为直接报领导同志更快捷、更明确,报局里怕批到其他领导那去,这样既不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也违反了正常的工作关系)。二是多头报送。主送省体育局的请示、报告,不能再同时报送有关处室,也不能再同时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如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确实需要分送有关局领导的,应在文件的首页注明分送情况。邀请局领导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不能分别向局领导本人报送请柬,原则上应向省体育局写出请示,统一协调安排(有一个市有个活动,给每位局领导都送了请柬,本意是不错,但造成很大被动)。三是越级行文。按照规定,省体育局不受理直属单位内设处室和县级政府、县级体育部门的请示、报告。县级政府或县级体育部门如果有问题需请示省体育局的,可以先向其上一级部门(市政府或市体育局)呈文,由其上一级部门再向省体育局呈文。四是请示事项一文数事。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即一事一请示,这是基本规矩。如果一文数事,把几个属于不同方面解决的问题搞一揽子请示,既不便于批办,又容易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某中心关于备战第十二届全运会夏训工作动员会议及有关经费的请示,此件中既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又申请有关经费,这些事项分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没法报批,应一事一文分别报送。五是不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行文。这里要强调,局机关各处室涉及经费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计财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法规产业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文种适用常见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请示”与“报告”混用、并用。这个问题在办公室收文中时不时见到。有的单位把向省体育局请求批准事项的“请示”写成“报告”;有的单位向省体育局写的“报告”中含有请示事项;还有就是一份请示中包含多项请示事项。二是 “请示”、“批复”、“函”混用。“请示”只能用于本单位的上级机关(领导)。“函”适用于平级单位之间或互不隶属机关之间的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批复”一般是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文。三是上行文文种使用不当。下级单位向上级机关报文一般使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除单位或处室在参加国家或省会议后向省体育局提出我省(局)贯彻落实意见时可以使用“意见”文种,如××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体育某会议精神的意见外,一般情况下使用“请示”和“报告”文种),其他文种不能用。省体育局办公室曾经收到个别中心《关于处罚××同志的决定》、《关于呈报×× 的报告》、《关于解决××经费的申请》、《关于××情况的说明》,这都是不正确的,说明对文种使用范围和写作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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