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惩戒减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首次减5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首次减4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首次减3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首次减2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首次减1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首次减5分,第二次起每次减2分。各个层次处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首次减分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其中最高处分扣减分值,个人累计总的扣减分不超过60分。
十二、累计减分分值超过个人基础计分和加分之和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十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本人填报的转业职务类型考核计分。
十四、军龄、任职、边远艰苦地区等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列入军龄和边远艰苦地区计算。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若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弄虚作假,企图获取加分的,经举报并查实,除取消该项加分外,同时惩罚性扣减其对应分值,以儆效尤。
(来源:云南军转安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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