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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云南军转安置网 2019-08-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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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90分;被大军区(各兵种)或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80分;一等功基准分70分;二等功基准分60分;三等功基准分10分。获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记功奖励的,比照军队记功奖励执行。因完成同一任务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效备考。“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不计分。多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5分。多次获三等功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2分。每个奖励层次的基准分加多次受奖累计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基准分值,个人累计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七、科技成果加分:获军队大军区(地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三等奖第一位5分,第二位4分,第三位3分;获二等奖第一位10分,第二位9分,第三位8分;获一等奖第一位15分,第二位14分,第三位13分。因同一成果获科技成果奖后,部队给予记功的,只计算科技成果奖或个人记功中的一次最高效备考。多次获奖只记其中一次最高效备考。

八、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计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在一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1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2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3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4分;在五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5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每满1月计0.5分。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分别加分。边远艰苦地区采取分段累加计算的办法计算,原未划入边远艰苦地区,新的文件出台后列入边远艰苦地区的,从新的文件出台之日起算。

九、伤残加分:因战因公致残的加4分。

十、国家在当年安置工作中,有文件明确要求予以照顾的,另行确定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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