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长沙市(不含长、望、浏、宁四县市区,下同)接收因购房取得长沙户口的转业干部的规定
军转干部配偶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配偶为独生子女,岳父母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可在长沙地区安置:
(一)落户时间在2012年元月1日前;
(二)落户时间满2年(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取得户口人在长沙市工作或生活。因购房落户取得长沙市区安置资格的军转干部,配偶一律不作随调安置。
四、长、望、浏、宁四县(市)区,接收因购房取得户口的转业干部的规定
军转干部配偶购房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购房、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岳父母购房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常住户口的,满足下列二个条件可在相应的县(市)区安置:(一)落户时间在2012年元月1日前。(二)取得户口人在相应县(市)区工作或生活。因购房落户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安置资格的军转干部,配偶一律不作随调安置。
五、转业干部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人作为进长沙地区安置条件,对其所持户口的相关要求
下列户口不作为进长沙地区安置的条件:
(一)采取人才中心委档、挂靠人事档案方式取得的户口;
(二)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取得的户口;
(三)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
(四)其它非正常途径取得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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