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3年长沙市军转安置政策规定解读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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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称:政策规定解读(军转安置部分)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所属机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3-10-11

一、确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

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确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相关规定

(一)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省会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2、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二)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三)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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