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领导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7、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2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的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9、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积极探索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0、军转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转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31、军转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32、对不报到的军转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3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计算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规定,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
3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3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36、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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