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2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2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的规定
依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2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5、抓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所在地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结合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地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准确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各级党组织要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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