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兑表送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账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预、决算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管理监督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1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停发与调整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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