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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
1、《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概要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转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转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依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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