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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信息,保证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安置地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于每年12月10日前持转业证、身份证到安置地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表》。
第四条 长期在外省居住且登记存在实际困难的,可采取网络视频、快件等形式与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登记;出国(境)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居住国(地)生存证明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经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后,报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确认。
第五条 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因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委托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持当地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代理登记确认。
第六条 对不按时参加年度登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报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按程序通知发放银行停发个人退役金。恢复发放退役金,须补办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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