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保障措施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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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1年,海南省下发了《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琼转联[2011]1号)文件,《意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编制、工作职责,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关心的住房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作了具体规定。以下内容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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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转联〔2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单位,省军区转业办:

为适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推进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机构设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主体为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在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要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管理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制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2.负责在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编制、预(决)算、审核、申报、调整工作,建立退役金数据库,实行网络化管理。

4.负责制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

6.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7.负责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8.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接转、存放和管理。

9.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组织关系接转,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党员干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各类文体活动。

10.负责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迁)配偶和子女落户,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以及去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家属申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11.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2.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13.承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经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投入。

四、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接收安置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编制下达。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注册登记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必须向安置地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注册一次。连续20个月未注册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应及时上报省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从第22个月起停发退役金。

(三)退役金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预算由省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编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退役金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批准转业翌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标准及停发条件,按照《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及《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所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死亡等人员变化情况上报省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四)档案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市、县(区)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完整和安全。

五、制度建设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员登记、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要建立联系制度,保持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向以及就业、计划生育等情况。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主动与安置地乡镇、街道、社区取得联系,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各级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应把走访慰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双拥工作的范围。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六、教育培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制订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由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和个性化培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按照“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要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提升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七、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指导,主要通过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数据库等方式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方便,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住房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军队的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按属地原则将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购房。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严格依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执行。

九、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视同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本人退役金为基数,由省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代扣至法定退休年龄。

在海口地区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海口市财政各负担50%。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凭医疗保险医疗诊疗手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余额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录用(聘用)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其配偶也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一方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属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市、县(区)预算,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十一、奖惩

对在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严肃处理,并暂停发放其退役金;对违反国家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政策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疏于管理导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十三、本《意见》由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琼军转〔2001〕12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军区政治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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