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4-04-10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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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

(四)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此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当地测算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退役金中按月扣除,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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