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持有《复员证》、《转业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3.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审核手续、按规定提供担保,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加快放款速度。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奖励
1.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3.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
(四)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1.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新录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2.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五)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各类创业园要向自主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专门建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园区。对于入园孵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自入园孵化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自入园孵化之日起,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减免。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协助自主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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