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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云人〔2008〕28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全省共接收安置了3099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推进全省军转安置工作改革,减轻计划分配安置压力和地方财政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安置管理政策,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保)、住房补贴等工作,较好地解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后顾之忧。但是,少数地区和部门,在落实医保费、兑现住房补贴方面经费不能及时到位;在解决住房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保、住房补贴、住房保障等工作,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置管理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关心,根据中发〔2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转联〔2004〕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当前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财综〔2005〕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医保问题
(一)安置地管理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要按公务员医保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办理医保接续参保手续,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当地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管理部门每年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安置地财政部门应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保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部门编报的医保费预算,经审核后,可提前预拨付下一年度一季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保费,保证其医保费续缴、医保卡正常使用。
(二)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管理部门、医保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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