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苏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苏州市政府网 20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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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苏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和,供2014年苏州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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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2001〕3号);

2.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

3.历年来中央、省、市颁发的相关政策。

(二)接收条件

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转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团、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转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的方式安置。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7.担任团级以下(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含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安置地市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8)外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本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尚未丧失干部条件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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