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转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问:听说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话,可以实现跨省安置,是吗?请问有相关政策吗,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官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问: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未婚,想在部队驻地安置,请问有相关规定吗?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即参照《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七条规定选择。
问:我在部队服役时获得过许多荣誉,受到多次表彰,其中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请问在安置地点的选择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问: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是什么?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的范围,由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原题目:我可以到哪安置?——10条释疑理清安置地选择问题;来源:转业军官杂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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