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重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更好地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为他们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从事经营活动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按规定减免税费、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以及提供必要的贷款等。
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医疗等保障政策;要按照渝府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地方性补贴;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其未就业期间的补贴费;按照渝转组 〔2002〕1号文件规定,市财政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每人每年2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和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机构,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其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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