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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军转干部考核计分办法

2013-06-13 11:36:05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一、军转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

二、考核量化计分由加分和扣分两大项目组成。

加分项目包括:军龄分、现任职务分、学历分、艰苦地区或岗位分、立功分、科技成果奖励分、参战分。

扣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三、具体量分标准:

(一)加分项目

1.军龄分:每年0.8分,按周年计算,从入伍之日起算到转业当年3月底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享受军事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现任职务分:副团领导职务13 分,副团非领导职务12 分,副团每满1 年加0.5 分;正营领导职务11 分,正营非领导职务10 分;副营领导职务9 分,副营非领导职务8.5 分;正连领导职务8分,正连非领导职务7.5分;副连职7分、正排职6分。

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7 级15 分,中级职称的技术7 级14 分,技术8 级13.5分,技术9 级12 分,技术10 级10分,技术11 级8.5 分,技术12 级7.5 分,技术13 级7 分,技术14 级6 分。

3.学历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为准。大专1 分,本科2分,硕士研究生5分(仅获学历或学位单项的为4分), 博士研究生8分。

4.艰苦地区或岗位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2 分。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4 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动人科字〔1983〕064 号文件执行,一、二类岛屿按国发〔1989〕14 号文件规定执行。

5.立功分:立功加分从入伍后开始计算。三等功首次1.5分,以后每次1分,最高4分;二等功首次5分,以后每次2分,最高15 分;一等功计15分。获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计18分、25 分。

6.科技成果奖励分:科技成果获省、大军区级三、二、一等奖的分别计3、6、9分。多人合作的项目,其成果(著作)排名应在前3 位。

7.参战分:参战(平暴)一年以下加2分,一年(含一年)以上加3分。

(二)扣分项目

行政处分:

1.警告:每次扣2分;

2.严重警告:每次扣4分;

3.记过:每次扣6分;

4.记大过:每次扣7分;

5.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扣8分;

党纪处分:

1.党内警告:每次扣3分;

2.党内严重警告:每次扣5分;

3.撤销党内职务:每次扣9分;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一年扣10 分,留党察看二年扣12分。

四、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一次计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一次扣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原题目:温州市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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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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