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是针对军转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发〔2007〕8号文件对调控军转干部数量、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调整部分军转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加强军转干部培训、改进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妥善安置军转干部,解决当前军转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个文件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在安置政策调整上,主要是: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条件恢复为20年;
(2)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3)在安置地区去向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夫妇同为军转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进一步放宽了安置地区选择条件;但对选择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军转干部,严格了户口条件。
(4)将安排在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的适应期,从2年提高到3年。并提出可以根据随调家属的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
13.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今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2001年下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8号文件和3号文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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