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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营职)包头市安置办法

2013-03-25 13:57:59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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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逐步完善安置办法,努力做到部队、地方、本人“三满意”,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贡献力量。

二、安置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转业到我市安置的营职及营职以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含技术干部)以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工作机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军转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和安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指令性执行安置计划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接收任务。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体现“阳光人事”。三是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推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置

1.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严格按照功绩考核与文化考试成绩排序相结合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

2.引导、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区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工作。

3.有关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安置定位工作。

4.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部队通知后,要按照规定时间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干部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按时到市军转办接转关系,并按照市军转办规定的时间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军队转业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同放弃安置,档案退回自治区军转办。

6.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随调家属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接收单位报到,但不得早于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否则不予接收。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程序

(一)接收档案

1.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市接收安置。

(1)从我市入伍的;

(2)配偶或子女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3)军队转业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4)夫妇双方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且一方为我市入伍的;

(5)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为我市的;

(6)符合我市吸引紧缺和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军队转业干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市不予接收。

(1)转业当年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

(2)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3)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查看期未满的;

(4)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连续两年均不服从我市安置分配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3.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职时间等情况均以本人档案为准,亲属户口、结婚证明以户籍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为准(亲属户口落户时间必须在转业当年4月1日之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收安置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

4.随调家属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同时接收,其中随调家属原工作必须是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随调家属档案由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共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安置资格,予以退回。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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