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八)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一)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军转等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实施。
(二)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置:
1.随军没有随迁的;
2.随军随迁但是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建立劳动保障关系的;
3.伪造工作经历的;
4.有办理假手续、制作假档案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个人放弃安置:
1.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
2.已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上班的。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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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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