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功受奖、惩戒赋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的奖励、惩戒项目,只取一个分值最高奖励(惩戒)项目进行加(减)分。
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2分,嘉奖1分。
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10分,第二位5分,第三位3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4分,第二位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处分扣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扣30分。
三、组织实施
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工作,由军转干部所在部队组织实施。
(一)各部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赋分标准,对进青岛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军转干部考核情况表》。军转干部本人须在《军转干部考核情况表》相应栏内签字确认。
(二)各部队将填写好的《军转干部考核情况表》,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核盖章后,送青岛市军转办。
(三)青岛市军转办将对各部队报送的军转干部考核分数进行复核,并在组织考试报名时,对所有军转干部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取消安置资格,退回部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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