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区退伍军人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答:我区退伍军人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按照政策有政府补贴或者补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子补贴或者补助;
(三)申请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招工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四)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优先安排;
(五)符合条件报考职业院校,在同等条件下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录取。
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七、退役士兵创办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入驻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成为孵化企业?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盛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八、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九、哪些退役士兵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十、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可作哪些用途?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十一、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十二、个人借款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个人借款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推荐单位提出贷款推荐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均用于备核,下同)及复印件。
3.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4.已婚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结婚证》及其本人和配偶的信用报告,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信用报告。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信用报告。
5.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合伙创业的可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从事种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其他创业项目不需要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场地租赁协议、贷款项目企划书或用途说明或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6.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申报前6个月内的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推荐单位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进行复核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注意见并盖章,下同)。对审查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原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转达借款人。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委托担保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将材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下同);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人资料。
(四)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分别与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十三、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
4.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6.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资质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款人出具认定证明。对审查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借款人。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对已享受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支持的小微企业,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四)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情况。
十四、办理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对有关办事机构的时效性要求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货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推荐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个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小微企业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担保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担保的意见;经办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同时,各经办银行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需求。各推荐、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十五、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均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1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六、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以下照顾:
(一)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
(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十七、国家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专项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2019年2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此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土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是: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贯彻执行。
原标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http://www.gxtd.gov.cn/hdjl/hygq/t5919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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