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具体侵权责任详解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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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侵权责任历来是民法部分出题的高频考点,也是大家关注的对象,虽然对侵权责任大家并不陌生,普通的侵权责任问题大家也都是耳熟能详,但是近年来侵权责任考察方式更加细化,要求大家掌握的知识点也更加的全面和综合,且侧重特殊侵权这部分知识点的考察。下面就经常涉及而大家又比较纠结犹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侵害的责任承担及用人单位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讲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概念说明

1、教育机构内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因管理瑕疵、教育设施瑕疵造成的损害及受到教育机构的老师、工作人员和教育机构学生造成的损害;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上述人员以外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第三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第三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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