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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贿罪与受贿罪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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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刑法有一些罪名是我们需要掌握的,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下不断有贪官落马的情况来看,我国更加严厉的惩治贪腐。因此我们尤其要掌握的是一些贪污贿赂的罪名。房辉峰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参谋长、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2018年1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房峰辉因涉嫌行贿、受贿犯罪,被移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现在我们就来浅谈一下行贿罪和受贿罪。

一、行贿罪概念和客观表现。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如下两种行为之一。

1、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行贿行为的基本形式。

财物包括两种:一是金钱、二是实物。其中实物包括的范围比较多和宽,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从人们平时的吃、穿、住、用的各种物品到文化、艺寸之品无所不有。

2、在经济来往中给予国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继费

二、受贿罪概念和行为方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有以下三大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1)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收+承诺办事)。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三、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这也是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例题:某副公局长王某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二十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而未顺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王某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王某符合受贿罪条件,构成受贿罪

C.王某构成行贿罪

D.王某构成贪污罪

【答案】A。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某副公局长王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二十万元现金。收+承诺办事是受贿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故受贿的行为已经完成,虽然未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也构成受贿罪。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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