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公安现役考试网整理发布: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供广大公安现役考生参考。中公教育公安现役考试网为方便广大公安现役考生及时了解信息,及时发布公安现役部队接受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入2018公安现役交流群2018年公安现役部队接收高校毕业生公告汇总,了解更多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程,积极选拔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2003]政干字第256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2005]政联字第12号),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贯彻统筹规划、保证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充实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 接收计划
第三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在核定的干部编制员额内,按照岗位需求制定。原则上掌握在年度生长干部数的50%左右。
第四条 年度接收计划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队、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由所属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政治部征求部现役局意见后审批。计划上报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份,上一年度9月中旬批准下达,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各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第五条 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学历层次为主。院校、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公安边防派出所、海警船艇等特殊岗位,反恐怖特别侦察队、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可以接收部分公安专业及相关专业大专生,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30%;公安消防驻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部队,可以少量接收部分公安专业和紧缺专业大专生,接收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20%。
第六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重点接收法学、理学、工学、文学类等毕业生。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理学、工学、法学类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接收总量的70%。
第七条 注意掌握接收女生的数量。各单位接收女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实际接收总量的10%。
第三章 接收条件
第八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第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第十二条 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第十三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五条 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宣传报名
第十六条 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接收信息,向高校投递招生简章,准确客观地介绍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个人投送材料报名和现场报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以到符合接收条件的院校,在部队需要专业生源中现场动员报名为主。
第十八条 宣传和发布接收信息,不得涉及部队秘密。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和考核。凡未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或者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列为接收对象。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时间、内容、组织形式等由公安部政治部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公安边防部队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下,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队以及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在公安厅、局政治部领导下,由总队级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的内容及程序:
(一)资格审查。根据个人报名材料从毕业院校性质、所学专业类别、学历层次、年龄、男女比例、地区分布等方面进行合理筛选。
(二)知识能力统一考试。主要内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公文写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
(三)面试。主要了解接收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入伍动机、行为举止和形象气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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