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检查。由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
(五)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测试项目:中长跑(男生1500米在8分30秒内,女生800米在6分钟内为合格)、立定跳远(男生1.7米,女生1.6米以上为合格)、俯卧撑(男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仰卧起坐(女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
(六)心理素质检测。统一使用《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软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七)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身心健康状况。
审查程序:审查学生档案;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考生了解情况;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外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报名对象经考试考核符合接收基本条件的,由接收单位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接收计划择优确定拟接收对象,并草签接收协议,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内容包括: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
第二十五条 入警培训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统筹安排。主要进行入伍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职能使命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条令条例和作风纪律教育以及军政基础训练。承训院校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岗位任职培训由各总队级单位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进行基层岗位适应性训练,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当兵锻炼由各支队级单位组织实施。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熟悉部队基层工作,增进与士兵的感情,提高带兵能力。
第七章 职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公安现役部队(除院校、医院等)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八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复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 8月进行。
(二)岗前培训淘汰。有关单位要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接收工作责任制。接收工作人员必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要用高素质的人选素质高的学生。每个环节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做到谁考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主管领导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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