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审核与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受理申请。
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2)民主公示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照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3)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国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4)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发放、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概述
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含义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农村五保供养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3)供养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和形式
1.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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