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程序和要求
1.对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的一个月前,将方案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2.经批准保留的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承)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评比方案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方案包括评选范围、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时间和奖励办法等内容。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区委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主(承)办的,报区委办公室把关后呈报区委领导审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承)办的,报区委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及驻区单位主(承)办的,报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展。
3.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4.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采用视频会议举办的,不召开现场表彰会议;能与工作会议合并进行的,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邀请领导干部出席表彰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评选方案实施,不得扩大规模、提高规格、改变评选周期、增加经费支出,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承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本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区级以下的评选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和评选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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