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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上行文也即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行文,例如:请示,报告等。在行文过程中上行文所需要遵循的规则有: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也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只能向一个上级机关主送,主要为了确保权属意识以及避免多头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但是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例如:甘肃省天水市教育局要向甘肃省教育厅行文时,如果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天水市政府的同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作为典型的上行文要求一篇请示当中只可以涉及一件事情,不得一文多事,这一点经常会在题目当中被偷换概念,将“请示”换作“公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请示要求一文一事而非所有公文。并且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即除非特殊情况,一般都是机关给机关行文,负责人给负责人行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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