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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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知识点概述】

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一个犯罪所需同时符合的条件。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采用的仍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该部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客”,尤其是犯罪主观方面。比较常见的题型是,通过案例来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由于案例千变万化,该部分也成为考生的易错知识点。

【知识点详解】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也了解到该行为会产生何种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简而言之,即行为人“明知故犯”。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该结果而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何为“放任”?即不管不顾,无所谓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追求A结果的过程中知道可能会发生B危害结果,但为了达到A目的,对于B危害结果的产生采取不管不顾的态度。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该想到该行为会产生何种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提前想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还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已经想到该行为可能会产生何种后果,但行为人认为依其经验和技术等可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最终还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做题技巧梳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做此类题的过程中,大部分考生会“凭感觉”选择答案。但用凭感觉做题完全是“听天由命”,正确率较低。做此类题,要仔细分析案例中关键信息,可以选择依照案例材料套用如下公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在此类题目中:1.判断案例中的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有没有“明知”。如果有的话,将选项缩小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再去判断,他对于明知的结果是“希望”还“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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