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继承法基础知识
1.什么时候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举例:A、B一对老夫妻,和儿子C、媳妇D、孙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现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张分遗产。(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哪些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看是否是房屋的对价)
(2)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抚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3.继承权及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举例:C杀害妹妹H,同时丧失了对父母AB的继承权和对H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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