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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24 11:38:00字号:[ 大 中 小 ]信息来源:
为深化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浦口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我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规范军转干部安置办法,促进军转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接收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
行政副团以上军转干部安置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规定。
三、接收条件
凡符合南京市城区接收条件的军转干部,经参加驻宁部省属单位暨南京市军转干部双选大会,可以选择到我区安置。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双选期间优先接收:
1.具有工程类、经济类(会计、审计)、政法类(国家司法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的;
2.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在军级以上机关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写作能力(在军内外报刊发表多篇文章)的;
4.取得进党政机关资格的军转干部自愿选择参公事业单位或公安系统的;
5.从浦口区应征入伍的;
6.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双选期间限制接收:
1.上年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被退回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双向选择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指令性与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专业特长对口安置的原则。
5.坚持空编部门、自然减员部门优先安置和严重超编单位控制安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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