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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军转干|南京江宁区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南京人民政府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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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2014年度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江宁政办发〔2014〕16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及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宁区2014年度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接收的2014年度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行政副团以上军转干部安置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二、接收条件

凡符合南京市城区接收条件的军转干部,经参加驻宁部省属单位暨南京市军转干部双选大会,可以选择到我区安置。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双选期间优先接收:

1、在军级以上机关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写作能力(在军内外报刊发表多篇文章)的;

2、具有工程类(市政、建筑)、经济类(财会、审计)、政法类(国家司法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的;

3、自愿选择参公事业单位或公安安置的;

4、从江宁应征入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选期间限制接收:

1、上年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被退回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双向选择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指令性与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办法

1、按照市军转安置工作实行“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要求,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

2、我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双向选择与合理配置、指令性保底安置”的办法。取得进省、市、区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资格的军转干部,可以安置到区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岗位;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岗位。确定到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只可以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岗位。

双向选择与合理配置,即市双选会期间接收的军转干部,通过参加江宁区“军转干部选岗会”、“单位选才会”确定军转干部的安置。具体程序是:

(1)区军转办通过军转干部需求情况调查,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和开发园区需求岗位、编制性质、人数、岗位需求条件,在“军转干部选岗会”上公示,供军转干部选择。

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条件,按照1:3的比例选择用人单位,填写《个人安置意向表》,本人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填报《个人安置意向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择。

(2)区军转办通过查阅转业干部档案,确定并整理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个人专长等情况,在“单位选才会”上提供给用人单位选择。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每个需求岗位人数的1:3比例选择转业干部,填写《单位需求意向人选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填报《单位需求意向人选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择。

指令性保底安置,是对区双选会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军转干部,区军转办综合各单位历年接收转业干部的情况,采取指令性保底安置。

3、对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4、军转干部安置方案,经区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军转办负责落实。

五、教育培训

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分为二种:一是安置前培训。主要是举办区情介绍会,重点介绍“江宁经济社会发展概况、江宁党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江宁军转安置政策解读”等。二是上岗前培训。主要是参加省市集中举办的全员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

六、家属安置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军转干部配偶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区军转办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进行档案审核、组织调查,对情况属实的,根据区编办下达的安置编制计划给予合理、妥善的安排。军转干部配偶为企业职工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妥善安排。对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给予3年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七、安置经费

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转干部安置经费专款专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实施

2014年度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区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区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九、工作要求

军转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

军转安置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在区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报到的,视同不服从安置,区军转办按档案传递要求将其退回。

本实施办法由区军转办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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