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6日公布
第一条 为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积极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来源: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二)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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