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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士官如何安置?
士官服现役满第一、第二期规定年限或服役满十年以上的,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按复员安置。复员士官随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回入伍地的县、市、区报到并接受安置。
其中: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复员士官,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并按规定保留或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复员士官,人民政府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实施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复员的,允许落城镇非农业户口。
【延伸】
如何理解“自谋职业”的安置政策?
答: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自谋职业”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本人到安置部门报到后的3个月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自谋职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其中,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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