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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如何理解“自谋职业”的安置政策?

德宏州人民政府网站 2016-03-1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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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自谋职业”的安置政策?

答: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自谋职业”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本人到安置部门报到后的3个月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自谋职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延伸】

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其中,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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