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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

湘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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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军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三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 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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