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6分计分。
服役期间,在多类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计10分,7至8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计5分,7至8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参加地方重大工作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七条 量化考核计分有关要素严格以部队审核移交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军转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组织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本人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由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 按照正团职、副团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落实)、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社局组织落实)分批分类,将每批类的军转干部按考核计分高低排序。计分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二十条 军转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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