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黑龙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黑军转联(2002)1号)

东宁政府门户网站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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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军转联(2002)1号

黑龙江省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报到证,在规定日期内,到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到。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实行年度登记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持身份证于每年12月底前到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下同)登记。未进行年度登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停发其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录用、聘用后,须到同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登记。其中,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凭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报到证,用人单位方可接收安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制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下达安置计划。

第六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其职责是: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核拨、调整和监督,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地)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按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编制的安置计划接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七条 各市(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做好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 各市(地)根据安置数量和工作任务,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在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 市(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计、发放确认、停发和调整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登记和年度登记工作;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工作;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退役金的管理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储蓄式银行卡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转干部。

退役金发放标准按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部门每年对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2月底前作出决算;8月底前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分别报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十三条 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次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送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退役金发放人数和金额,经复核后将次月退役企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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