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十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
(十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的,从其转业翌年的1月算起,按月发放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配偶一方有工作单位在其工作单位领取全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配偶一方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城镇享受低保生活保障的人员发放方式,在所在辖区乡镇或街道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其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
(十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二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部门。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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