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四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办法

成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网 2016-01-1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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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办法》的通知

川转办〔2013〕18号

各市(州)军转办:

为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登记办法》是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各地通过年度登记,可以清楚了解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信息、个性化培训意愿及就业创业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工作。要将执行《登记办法》作为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当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引导他们自觉按照《登记办法》各项要求,主动配合安置地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年度登记工作。

三、2012年及以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首次登记,随今年年度登记工作一并进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办法

(2013年7月29日)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转业当年办理报到入户手续时,填写《四川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作为首次登记。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转业次年起,应在每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持《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填写《四川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表》(表2),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存档。当年12月25日前,各市(州)军转办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登记情况汇总,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军转办。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金。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不能按时进行年度登记的,应提交有关原因的书面申请,经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由本人持相关证件按规定补充登记。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长期在异地就业或居住,不能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可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应公证且具有法律效力)代理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不能连续超过两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不能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应按照川转发〔2007〕1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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