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消息:成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政策。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发布自主择业军转政策,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涨工资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印发<四川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转发〔2002〕9号)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成都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被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开设住房公积金定额扣划专户,按协议约定按月缴存,其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顺利积金委〔2013〕1号)规定提取使用。
五、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六、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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